《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政策解读

栏目:协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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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政策解读

2023-01-31 | 浏览次数287 | 来源: 注册监管岗 |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党组织关系同步转接要求

《转所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二、调整不得转所情形

新增事务所受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限制转所的人员范围,同时删除原规定第四条第五项“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三、修订完善协会代管相关条款

对已办理终止手续的事务所,明确所内注师关系自动转为协会代管;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加强对频繁转所注师的监管

《转所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转所两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的转所),地方注协应将其列为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对象”。

 

附件:《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修订对比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