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总结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党组织关系同步转接要求 《转所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二、调整不得转所情形 新增事务所受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限制转所的人员范围,同时删除原规定第四条第五项“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三、修订完善协会代管相关条款 对已办理终止手续的事务所,明确所内注师关系自动转为协会代管;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加强对频繁转所注师的监管 《转所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转所两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的转所),地方注协应将其列为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对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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