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协〔2022〕1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管理,规范会费收取,我们修订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并经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坚持党建引领,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秉承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行业愿景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深化开展交流合作,持续推进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复合人才,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三地一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一)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高等院校、软件信息服务及建材厂商等企事业单位;
(三)省内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
第六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一)省内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及资深造价员;
(二)省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各类专家、学者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入会:
(一)不拥护协会《章程》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
(一)协会在会员管理系统中发放电子会员证书,并提供网络查询,会员可自行打印。
(二)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由协会收回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发生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本会。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本会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二)指导会员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三)以期刊、网站等多种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造价信息和宣传推广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论坛、讲座、研讨会、参观学习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发展理念,促进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网络教育、研学交流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组织会员参与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
(七)优先在《安徽工程造价》上发表学术论文,单位会员可免费获赠《安徽工程造价》,个人会员可免费阅览《安徽工程造价》电子版;
(八)开展评优评先、信用评价等活动;
(九)开展学术课题研究,推广新技术应用;
(十)依法依规开展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六章 会员自律
第十七条 本会可对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开展自律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被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的会员,将不能行使第八条中的第一、二、三项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直接做出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项所列的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中第四项所列的处分决定,由秘书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11月24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本会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会费专款专用,本着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副理事长和监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12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8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5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按当年会费收取通知的要求交纳会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核准后予以减免;
(二)免收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造价协会的单位会员会费;
(三)免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高校教师及各级造价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四)其他可予以减免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在当年会费交费期结束后,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本会将按《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限制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九条 会员因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而丧失会员资格的,补交会费后方可延续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11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