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规定,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又该注意哪些要点?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一键收藏!
首先,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6号令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四条: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843号文对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做出具体说明,其中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