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18〕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六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年检等有关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月22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年检等有关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把好注册入门关,清理挂名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注册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注册申请材料,除退休人员等特殊情况外,还应同时提交由所在事务所为其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并现场登录社保系统验证社保参保信息。
第三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向省注协提交转所申请材料,除退休人员等特殊情况外,还应同时提交由转入事务所为其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并现场登录社保系统验证社保参保信息。
第四条 除所在事务所终止外,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距上次转所或批准注册日期的时间不满1年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转所。
第五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参加任职资格检查应向省注协提交年检申报材料,除退休人员等特殊情况外,还应同时提交由所在事务所为其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并现场登录社保系统验证社保参保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