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安徽省预算定额标准》)。现将《安徽省预算定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预算定额标准》由《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三、本预算定额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 1.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
2.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
3.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