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内部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试行)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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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内部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试行)
【信息时间:2018-07-26 15:06 阅读次数:1287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政府集中采购文件内部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项目需求时、集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注意负面清单内容,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或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6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7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

9

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在以往投诉案例中出现并导致投诉事项成立的。


()采购需求

1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3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

4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

5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

6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

8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9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10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1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

12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13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14

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交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其它类型的保证金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15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没有说明验收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

17

文件中设置的项目需求,在以往投诉案例中出现并导致投诉事项成立的。


(三)评审方法

1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2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高于60%或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高于30%或低于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5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6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7

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

8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

9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0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或与采购项目需求无关的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

11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12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

13

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投诉案例中出现并导致投诉事项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