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质服务工程”,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等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市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场服务行为评价 第四条 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职尽责等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须签署《招标代理机构入场执业服务承诺书》。 第五条 中心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度。 第六条 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年度登记及服务能力测试后,入场服务均需接受服务评价。 第七条 登记分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单项登记采用一事一登记的方式。单项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提供曾代理同等或高于类似业务的业绩证明、项目组人员名单,书面向中心申请单项登记及临时代理编号。合同终止后登记自动失效。 第八条 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定期调整并完善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九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采取计算综合得分的方法。综合得分由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扣分项两部分组成。 综合得分=基础分(100分)+奖励加分-扣分项 第十条 加分内容 (一)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市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加3分。 (二)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并从中发挥积极影响和骨干作用的,每次加3分。 (三)主动向市交易中心反映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经核实的,每次加4分。 第十一条 扣分内容 (一)文件发布 1. 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信息发布出现明显误差或内容存在错别字,每次扣4分; 2. 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须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每次扣6分;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载明联系电话,或者被投标人反映在工作日期间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的,经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4. 成交公示未在评审结束即刻上传,影响考核及时性的,每次扣5分。 (二)专家抽取 1. 未按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交专家抽取申请单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抵达专家抽取室的,每次扣2分; 2. 未按规定在申请单中明确专家回避条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5分。 (三)开评标规范 1. 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的,每人次扣3分; 2. 开标人员与配备表名单不符,每次扣6分; 3. 开标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中心确定的工作牌、工作服,每次扣6分; 4. 在组织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人员未按要求时间到达开标现场,影响投标人递交标书,或提前离场每人次扣4分; 5. 在评标过程中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的,每次扣5分; 6.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导致评标信息泄密的,每次扣5分; 7. 开评标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评标专家或者投标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8. 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每次扣6分;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做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每次扣3分; 10、未能按照规范发放评标费或者规定方式发放评标费用,每次扣3分; 11、开、评标人员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开评标活动的合理安排或有抵触,每次扣2分。 (四)资料存档 1、存档资料未按中心给定的目录提交或存档资料未按要求装订成册,每次扣3分; 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中标通知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出现内容错误,每次扣3分; 3、未按省公管办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放40日内提供施工合同备案的,每次扣3分。 (五)服务规范 1、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含样品室),有预先抢占开评标场地而未安排开评标的,项目开评标取消未及时释放开评标场地资源,每次扣2分。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被投标人、招标人等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及时通知投标人离场,或者不及时整理现场,影响开评标区域管理的,每次扣2分。 (六)相关工作 1、招标项目信息或数据被省公管办扣分,每次扣6分; 2、交易过程使用的自有设备操作存在病毒影响系统、网络安全,每次扣2分; 3、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项目资料、统计数据、信息稿件的。项目宣传信息提供率低于项目总数10%,每次扣2分; 4、未能按交易中心要求参加有关座谈、培训活动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中心每季度公布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情况,每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年度“评价推荐机制”。将年度评价情况,以中心发文、交易网站公开公示等形式评价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考评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根据情节轻重通过信息屏蔽、从业人员重新测试等措施,限制入场提供代理服务。 (一)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综合得分低于60分或扣分超过40分的中介代理机构(五)行政监管部门给予禁止代理业务处罚的、有披露时间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知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依据。中心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评价细则.doc 招标代理机构入场执业服务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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