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皖发改公管〔2020〕264号),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经开区)统一执行《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属于市、区(经开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属于县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资、卫健、医保等行业监督部门和县、区(经开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予以监管,土地、矿产、国有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林权等其他交易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工程建设限额标准和范围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铜陵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五、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等竞争方式交易,达到交易限额标准的应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铜陵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18版)》同时废止。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 市、县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二、政府采购 | 市、区(经开区)管理的级政府采购项目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集中采购项目及100万元(含)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进入平台交易。 | 县管理的政府采购 项目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集中采购项目应进入平台交易,分散采购进场交易标准由枞阳县参照市级标准结合实际自定。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县、区(经开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全部。土地出让项目根据政府或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 四、矿业权转让 |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市、县、区(经开区)管理企业资产转让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单项合同转让底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 | 市、县、区(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及出售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单项合同租金估价5万元(含)或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户承包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进入平台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场所由县、区自定。 | 八、无形资产交易 | 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全部。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 市、县、区(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10万元(含)以上。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九、林权 交易 | 市、县、区(经开区)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30万元(含)以上。 | 十、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市、县、区(经开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纪没收、追缴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全部(鲜活产品除外;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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