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8日
皖财综[2021]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