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会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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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09:52来源: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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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2026年,到期前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实施或调整完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水闸工程、水库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水文设施设备等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等。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工程除险加固经费、管理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等。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保养保洁、物料动力消耗、检查监测、河道监测、安全鉴定与评价、白蚁等生物病害防治、管理资料整编、安全生产,必要的项目审计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行业监管等。

(二)工程除险加固经费主要用于除险加固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勘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等。

(三)管理设施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管理用房、仓库、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围墙、道路、界碑、界牌、警示标牌、观测和监测设施、防火防盗等管理设施维修或改造。

(四)管理区保护利用经费主要用于管理区内的岸坡、岸线、滩地、护堤地、排水沟整治,垃圾围坝(闸)治理,绿化及防护林管理等。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中列支: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

(二)经营性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

(三)其他超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核和审批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并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管理现状、运行观测记录、相关批复文件、工程管理规范等,参照《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和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等编制年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优先安排用于工程除险加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等。

第八条  省水利厅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年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随同部门预算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水利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财力状况和上年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统筹安排年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十条  省水利厅自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年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25日内下达项目实施明细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编制下一年度工程除险加固、管理设施维修改造、管理区保护利用等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库。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复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明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及时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并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具体业务科室或组建专班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实施,严格项目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和造价管理等;事关工程构筑物安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实施明细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基层站所)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复的分类项目变更内容占其总投资15%以上的,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报批。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验收,重点对照批复的明细计划全面检查完成情况,并开展项目决算。单项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明细计划、有关合同、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决算报告和其他必要的项目变更、质量检验、审计等资料。单项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报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核算、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严格执行省级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拨代支。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好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执行管理,适时掌握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收支和结存等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年终对当年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绩效自评进行抽查,重点查验批复明细计划工程数量与工程质量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将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及项目的监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安徽省省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14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皖财农〔2021〕895号.pdf

8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