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施联合审查。现就做好《方案》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方案名称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仍按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的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年限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四)在新的技术规程颁布前,《方案》编制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执行,并参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编制。
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原则上根据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10年的,其方案应每5年修订一次。当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实际动用矿产资源储量且未对周边地质环境构成影响的,经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原方案适用年限可延续使用。若周边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编制。
矿山企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的审查
(一)审查权限。《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即哪一级发证,《方案》由哪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审查费用。审查费用列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
(三)审查方式。《方案》审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实行专家组评审制度,即专家负责制。
(四)审查程序
1.资料受理。采矿权人申请审查的《方案》须提供以下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1)申请审查文件;(2)《方案》文本(七份)及电子文档(一份);(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及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费用的承诺书;(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7)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窗口受件后,按《方案审查收件清单》(见附件2)对送审报件进行审查,填写受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受理,同时通知审查机构领取报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退回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2.评审筹备。评审机构领取待审《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评审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评审专家组成员等有关事项,发布会议通知,向专家组成员分发评审资料,同时报告国土资源业务部门。
组织《方案》审查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评审专家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指定一名担任组长。评审专家应涵盖水工环地质、土地、经济、矿产地质、采矿等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与采矿权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方的专家,不得聘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国土资源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辖区范围内《方案》的评审专家。
一级《方案》的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7人,二级《方案》的评审专家组成员为3-5人,三级《方案》的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评审实施。评审以会审的形式,按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介绍评审《方案》、专家提出质询、发表审查意见、形成审查结论的顺序进行。
专家在审查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编制指南等要求,从专业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意见。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要重点评审矿区崩滑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以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须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恢复矿区破坏土地的可利用状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专家书面意见中要对《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述,并明确是否给予通过。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通过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在意见书上签名。
所有与会意见,均作为《方案》评审资料保存。
4.评审确认。评审会结束后,矿山企业或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编写修改说明,送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名,确认通过后,交组织评审机构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五)评审公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应组织评审机构进行核实并明确处理意见。
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获得的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
(六)评审批复。公示结束后,主办处(科、股)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相关业务机关会签意见,出具是否予以通过的批复文件。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行政部门和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行政部门。
四、方案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矿山企业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方案》执行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查的《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
(三)本通知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土地复垦的技术依据,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和治理设计。在新的治理验收标准未颁布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程与土地复垦工程验收,仍按《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及《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按现行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开采,暂不编制方案。砖瓦粘土矿的方案,可简化编报。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现行有关规定与通知意见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
2.《方案审查收件清单》
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流程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附件:附件.pdf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