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栏目: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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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725549332/201709-00377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2017年度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资源恢复整治处发布日期:2017/09/28
题: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国土资[2017]200号词:
性:有效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9-28 14:53 浏览次数:148 字体:【  

各市、县国土资源、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监、安监、黄金主管部门,各银监分局、证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9月28日

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

前  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是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着力补齐矿业发展短板,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引领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走出一条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子。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监、安监、煤监、银监、证监、黄金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年)》。

一、现状与形势

多年来,安徽省持续开展矿业整顿,并进行了大量的矿权整合,矿山数量大幅减少。目前我省在建矿山53个,生产矿山(含停产)1791个。开采矿种主要有煤炭等能源矿产,铁铜等金属矿产,化工、冶金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地热等水汽矿产。我省矿山开采相对比较集中,煤炭开采集中分布于淮南、淮北地区,铁、铜等金属矿产集中分布于沿江及皖西地区,石膏、钾盐等非金属矿产集中分布于皖东、江淮地区,化工、冶金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类矿产集中分布于皖南地区。但我省大中型规模的矿山数量相对较少,小型矿山多,大型矿山以煤矿、铁矿、铜矿、水泥用灰岩等为主,小型矿山以建材类、化工、冶金辅助原料为主。由于早期的粗放式及过度开发,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问题突出,采空地面塌陷近600km2,采矿引发的岩溶塌陷近10km2, 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60余起,压占损毁各类土地面积达930km2,此外还导致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业发展导致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安徽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我省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工作,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底,我省共有33家单位入选为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安徽五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五沟煤矿、安徽滁州市铜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琅琊山铜矿、安徽省濉溪县刘楼铜铁(金)矿、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安徽铜陵化工集团新桥矿业有限公司(新桥硫铁矿)等5家矿山企业已被国土资源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各入选单位按照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从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九个方面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初步实现了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的绿色矿山理念,推动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我省铜陵、芜湖、淮北等市也积极探索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实践经验。铜陵市于2012年率先在全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出台《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在进行市级绿色矿山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进行全面实施,2015年4月铜陵市还印发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铜陵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2015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开展了2015-2018年芜湖市繁昌县、南陵县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编制了《芜湖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方案》、《芜湖市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等。

但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组织协调。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全方位系统性工程,涉及多部门各行业,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是缺乏建设标准。我省矿山种类多样、规模差异大、开采历史久、现状环境复杂,现行的国家绿色矿山标准中定性指标较多,定量指标较少,缺乏分地域、分规模、分类型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导致对绿色矿山建设优劣评价相对困难,无法进行行业间的横向比较,不利于企业按照更高标准进行建设,行业细分后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需尽早制定出台。

三是缺乏资金技术。矿山企业在绿色矿山创建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多数矿山企业难负其重,特别是中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设企业资金、技术缺口大,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

二、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统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示范先行、逐步到位,先易后难、突出效果,制定政策、配套激励,破除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政策、投入、科研等机制障碍,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面提高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倡导和引导作用,坚持矿山企业在建设绿色矿山的整个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强化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责任和义务。

2.坚持标准领跑、严格准入

逐步细化分规模、分类型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制定准入条件,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奠定基础。

3.坚持政策扶持、配套激励

建立绿色矿山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大绿色矿山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4.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选择大中型及有代表性的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努力探索出一条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途径,整体逐步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5.坚持部门联动、上下配合

国土资源、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监、安监、煤监、银监、证监、黄金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职能,有效把握好各项创建指标,有效对企业的创建活动进行督促规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省市县三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将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积极参与构建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绿色矿山达标率20%左右,逐步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40%,形成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具体目标

转形象,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树立30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3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4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转方式,构造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确保土地复垦技术先进,资金到位,因地制宜、全面复垦利用;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促改革,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并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安徽煤矿安监局、省黄金局)

制定因地制宜,细化量化,包含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的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编制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2025年)。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安徽煤矿安监局、省黄金局)

明确新建矿山、生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树立30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同时为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依据。

(三)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安徽煤矿安监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

优选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在市(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创建4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指导市县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打造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四)实施绿色勘查项目示范。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组织实施3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为修订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及加快推进绿色勘查提供经验。

(五)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安徽煤矿安监局、省黄金局)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条件、考核标准及时间节点、监督管理体系等,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六)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黄金局)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使之成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重要动态监测平台。

五、进度安排

(一)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17年7月-2019年12月)

1.调查研究国内绿色矿山建设走在前列的省份如浙江省,其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地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引导机制和创建绿色矿山的技术指标体系等。

2.分行业(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6个行业)调查研究我省绿色矿山企业建设情况,并与企业交流、讨论省外相关建设的政策引导机制和技术指标体系,提出我省在建设绿色矿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理对策。

3.在充分调查、论证并征求相关行业、企业意见后,分年度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定量化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并做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的衔接,建立符合我省主要行业绿色矿山技术标准体系。

(二)编制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2025)(2018年1月-2018年12月)

1.分行业(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6个行业)调查我省矿山企业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2.在我省矿山企业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按照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以两淮煤炭基地、马鞍山钢铁原料矿山基地、铜陵铜原料矿山基地、沿江水泥原料矿山基地、池州非金属矿基地、庐江县铁和硫矿业基地、霍邱县钢铁原料矿山基地以及皖北矿业原料基地(凤阳硅基原料石英岩矿基地、定远盐矿石膏矿基地、淮北宿州水泥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原料基地、萧县陶瓷原料基地)等为重点,编制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市、县级在省级规划基础上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并实施。统筹部署,科学规划,确定绿色矿山建设控制指标,划分绿色矿山重点建设区、较重点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明确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提出绿色矿山重点建设工程以及保障措施,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部署方案,力争在2020年树立30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

(三)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2018年1月-2020年12月)

1.根据《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在调查研究我省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矿山企业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优选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市或县,建设4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着力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探索解决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

2.指导市县编制建设工作方案。一要优化矿产开发保护格局:优化矿山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二要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推动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发展,引导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三要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法,推动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程度;四要做好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深入推进闭坑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五要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

做好绿色矿业示范区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四)实施绿色勘查项目示范(2018年1月-2020年12月)

1.调查研究国内外绿色勘查项目先进的工作经验以及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矿产勘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加强绿色勘查理念宣传。对我省地勘从业人员进行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的培训。使地勘从业人员形成对绿色勘查理念的认同,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根植于每个地质科技人员的心中,使广大地勘从业人员认识到只有加强“绿色勘查”工作,才能化被动为主动,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可持续性。

3.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制定绿色勘查工作方案,确定3个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4.实施3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为修订国家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及加快推进绿色勘查提供经验。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1月-2018年12月)

明确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体系,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责、奖惩措施。

(六)建立我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2018年1月-2020年12月)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基础资料、统计年报、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成效和科技创新等信息的综合管理,使之成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重要动态监测平台。

(七)贯彻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2025年)(2019年1月-2025年12月)

根据我省矿山企业生产状态、绿色矿山建设调查的情况及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开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逐年实施建设任务。

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生产矿山,各地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六、政策措施

1.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逐步探索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在完善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对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包括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方面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七、组织保障

(一) 组织领导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质监、安监、煤监、银监、证监、黄金等部门建立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联络机制,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从矿产资源、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2.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开展铁矿、有色矿山投资管理。

3.经信部门负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山生产环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山企业能耗、水耗等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4.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5.环保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及地勘单位在勘查过程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的监督管理。

6.质监部门负责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

7.安监部门负责加大对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煤监机构依法对煤矿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加大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9.银监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政策,对绿色矿山企业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加强在绿色信贷方面的支持;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10.证监部门协助银监、安监部门制定金融政策,协助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11.黄金局加大对黄金矿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市、县成立相应联络机制,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确保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目标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具体落实,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信、财政、环保、质监、安监、煤监、银监、证监、黄金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据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实施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市、县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总体要求,要逐级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考评。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分工,层层落实,履职担当,全力推进。对措施得力、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予以支持和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分年度制定部门预算,各市、县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分年度列入市、县预算,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资金到位。

(四)动态监管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基础资料、统计年报、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成效和科技创新等信息的综合管理,使之成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的重要动态监测平台。每年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通告相关进展情况和成效,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理念,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让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为社会关注、领导关心、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为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宣传典型和表彰先进,公开披露、处罚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社会监督

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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