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栏目: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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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1-19 00:00 浏览次数:757 字体:【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三、加强复垦计划使用管理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市及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潜力、专项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等情况,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申请建议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平衡后提出下达各地的复垦利用计划分配方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设区市根据省级分配的指标可以将计划分配到县(市、区),也可以由市统筹安排使用。分配到县(市、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分配情况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规范复垦项目立项报批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利用计划,以生态建设为导向,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组织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同级农业、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还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按本通知附件要求组卷上报。省直管县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他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备案工作,并按月备案项目实施进度。复垦项目从立项批复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和备案。

六、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可由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不符合验收标准而准予验收通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验收结果应当明确耕地质量等别。实际验收面积低于批准的实施方案面积的,以实际验收的面积为准。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地块地类应在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七、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合格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验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土地开发复垦中心备案,并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阶段的在线备案。建立复垦项目核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对市级验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验收总项目的30%进行抽查,重点核查项目区是否按实施方案复垦、复垦的耕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档案资料是否规范等内容。核查发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试点。

八、进一步规范建新报批管理

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报告和市级复垦验收备案报告,核定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并按照核定的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可挂钩用于建新占用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使用。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附具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复和验收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

九、允许特困等地区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允许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以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具体流转办法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4号)执行。

十、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管理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公告、合同等管理制度。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鼓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承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土地规划机构丙级以上资质。对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合同约定的,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安徽省国土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不良信息。在同一年度内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到3次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相关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业务。对复垦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4号)中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惩戒规定执行。

附件:1.安徽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呈报表

    附件:2.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申报及备案材料要求

2018年1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呈报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制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使用复垦利用指标规模

(公顷)


使用复垦利用指标的年度


位置


征求意见情况

涉及权益单位个数


征求意见权益单位个数


同意个数


面积(公顷)

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

合计

(一)复垦前现状合计




工矿废弃地




交通废弃地




水利废弃地




其他废弃建设用地




(二)拟复垦为农用地




其中复垦新增耕地




其中复垦其他农用地




(三)复垦拟完成时间


符合规划情况


投入资金总额(万元)


其中

拆迁补偿


土地复垦


设施建设


其他


资金来源总额(万元)


其中

财政资金


社会资金


信贷资金


其他资金















经办人

呈报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区、市)人民政府

2.填写项目名称栏时,市辖区项目命名为**市20**年第*批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其他项目命名为**县(市、区)20**年第*批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3.复垦地块位置填写到**镇(乡)**村。

4.经办人呈报意见栏目要重点说明项目涉及地块个数、所在位置、项目区面积、拟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其中新增耕地面积、资金预算额、符合规划情况等。



附件2: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备案材料要求

一、复垦项目申报材料

1.县(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请示。

2.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呈报表。

3.县(区、市)局出具的无复垦义务人情况和建设用地合法性证明。

4.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应提供政策性关停和整合及是否属于废弃地的认定文件。

5.县(区、市)局出具公众参与情况说明(项目涉及权益单位的个数,征求意见的个数及同意的个数)。

6.涉及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的,出具水利等主管部门意见。

7.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复垦利用的证明材料。

8.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方案,包括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副本复印件(彩色);专家对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文本;地块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影像资料;单体工程设计图册;拟复垦耕地质量等别图。

9.图件材料:复垦地块所在位置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彩色);复垦地块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比例尺);复垦地块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二、县(区、市)项目省级备案材料

1.市局关于报送县级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报告。

2.市局下达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复垦项目在线备案情况表,注明备案时间。

三、县(区、市)项目验收省级备案材料

1.市、省直管县级申请备案报告。

2.市级验收确认批复。

3.项目申报验收材料(文字材料、图件材料)。

4.复垦地块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材料,注明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面积。

5.电子光盘(内含申报验收文字材料、复垦竣工图、复垦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件使用CAD、VTM或者mapgis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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