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2021年5月10日 财资环〔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更好实现基金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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