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国资管理 发布时间: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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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002986299/202504-00009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省财政厅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5-04-03发布日期:2025-04-03
发文字号:皖财教〔2025〕317号性:有效
标  题: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政策咨询电话:68150479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5〕31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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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意见》(皖发202319号)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发展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支持对象为各类职业院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权责清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组织项目申报、遴选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职业院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支持双优计划”“双高计划”“双特色和职业本科学校建设;

  (二)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职业教育办学和培养模式改革,支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技能竞赛;

  (五)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有关因素测算数据、绩效管理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省财政厅综合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细化方案等审核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教育厅按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第七条 职业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办学实际,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按规定细化项目绩效目标,加快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职业院校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用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与职业教育无关或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

安徽省财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