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86299/202504-00006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日期: 2025-04-10
发文字号: 皖财农〔2025〕309号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政策咨询电话: 68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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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农〔2025〕30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了《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8日
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 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皖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农村改厕等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零基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沟通会商,遵循“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统筹协调、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会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指导、推动市、县(市、区)做好任务实施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储备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绩效目标、工作任务分解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中心村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等。
第七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中心村开展生活垃圾治理、改厕治污、供水保障、庭院环境整治提升、道路畅通、河沟渠塘疏浚清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环境整治提升、产业发展、长效管护机制等。
(二)农村改厕。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农村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刷白墙”“堆盆景”式面子工程、巨型雕塑、过度化的景观提升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为工作任务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资金。有关标准分别为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对皖北地区、行蓄洪区、脱贫县每村150万元,其他地区每村100万元;农村改厕每户500元,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建设每县(市、区)700万元。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农村户厕改造等支出,依据验收结果等因素进行据实结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或滞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地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有序抓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管理,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加强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加强项目实施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运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