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86299/202503-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2
发文字号: 皖财资环〔2025〕208号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省财政厅资环处 政策咨询电话: 6815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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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5〕2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5年3月12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林业生态保护和改革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资源保护修复与改革发展、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省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相关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管理和实施,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负责本地区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9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第六条 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林业资源保护修复与改革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要湿地保护修复与补偿,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国家和省重点植物保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林木良种培育与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下经济等特色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
(二)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及跨区域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火演练、必要防火设备购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治设施设备和药械购置等。
(三)自然保护地支出。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不同支持内容的政策目标、任务特点选取相应的因素和权重,分类测算、综合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绩效评价结果、审计和财会监督结果等,可以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优化调整。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评审方式确定。
第八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还举借的债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其他与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各项内容之间不得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林业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内容和重点,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关。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年度任务,按要求将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条 省林业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市年度任务,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预算编报要求,按照“先定任务、再排预算”原则,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申请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省林业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时限,及时审核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转移支付资金申请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编制明确、具体、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报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林业转移支付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林业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资金运行状况进行绩效监控和预算执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林业局对市县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转移支付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1〕47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