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86299/202503-00021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日期: 2025-03-12
发文字号: 皖财资环〔2025〕210号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省财政厅资环处 政策咨询电话: 6815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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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5〕2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5年3月12日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储备、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国家规定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各地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竞争性评审要求,及时发布申报通知,通过项目评审论证等方式推荐具体申报项目。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地区扣减相应资金。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支出按照我省国家公园设立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二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等因素测算。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部分主要按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数量测算,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必要调节;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按照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省级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持内容,及时完整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储备和汇总。省林业局负责项目审核、汇总,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
第十七条 省林业局每年印发下一年度任务申报通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年度工作任务量、资金需求、必要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林业局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和省级有关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等。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结合任务计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我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后,按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并对本地区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各地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发布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