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503-00002 | 信息分类: | 政府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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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金融债务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16:44:45 | 关 键 词: | |
文 号: | 浏览次数: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5-03-05 16:44来源:省财政厅责任编辑: 王安澜
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咨询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3月5日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安徽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所属单位推荐,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每届有效期为3年,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库机制,期满后重新组建。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提醒名单’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届专家库与上届相比,专家调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申报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在评审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须为在职人员,具有8年(含)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57周岁以下(以截至申报入库日期计算),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适当放宽工作经验年限要求;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事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咨询服务的机构(均须在省内)推荐的专家人选,应从事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2年以上,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执业5年以上,或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
(五)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应从事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2年以上,且为省级分支机构中层副职或同等职级及以上,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六)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等机构推荐的专家人选,应从事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2年以上,且具有高级副经理以上职级,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七)16个市财政局推荐的专家人选,应从事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八)对相关单位中非常熟悉政府专项债券业务、责任心强的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可不受以上有关职级的限制,但需具有10年(含)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从事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由所在单位在《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表》的“单位推荐意见及公章”栏中注明“以业务骨干申请”。
第六条 每个单位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以业务骨干申请的,每个单位推荐不超过2人)。被推荐人员应为推荐单位在职人员,推荐单位负责被推荐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管理,并对被推荐人员的资质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接受专家个人直接报名。如因单位协助弄虚作假、对本单位专家出现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纳入专家库:
(一)本人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二)担任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有不良记录的;
(三)不能入库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择优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已纳入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评审的项目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和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评审工作付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皖财行〔2021〕9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在任用期间,由于个人身体、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由本人或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辞去其专家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已纳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评审的有关要求,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作出专业判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任务,并对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二)签署保密廉政及回避事项承诺书,恪守保密承诺,遵守回避要求,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对外泄露评审工作进展、结果等在评审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三)对于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声明,并遵循回避原则;
(四)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国家或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专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专家库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每次项目评审前由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根据拟评审项目数量,提出拟使用专家个数等需求申请,政府债务评估中心根据政府债务管理处申请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项目分配时采取专家“回避原则”,并明确监督员现场监督抽取过程。专家抽取使用应严格落实保密措施,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泄露抽取情况。以下情形应采取专家“回避原则”:
(一)隶属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从事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咨询服务机构的专家,回避评审本机构参与编制的专项债券项目;
(二)隶属安徽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单位的专家,回避评审本机构参与前期谋划准备的专项债券项目;
(三)隶属市财政局的专家,回避评审本市申报的专项债券项目;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审期间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要求认真细致开展评审工作,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出具意见,不得违背事实随意发表意见,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有违公正评审的影响;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工作开展情况或其他有关信息;
(三)对于单独开展线下评审的特殊涉密项目,专家需严格遵守保密事项相关规定,评审后需归还所有项目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项目及评审相关信息;
(四)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收到群众举报、情况反映或有关监管部门转来线索,应及时进行核实,对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及机构作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审专家“提醒名单”管理。对于在专家评审环节未认真履行尽职义务的专家,专项债券项目评价不客观且与项目评审最终结果偏差较大的专家,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的专家,经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列入专家库“提醒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已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职称和执业资格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提交个人信息更新申请。
第五章 专家考评
第十五条 为提升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已入库专家应及时主动学习掌握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的最新政策要求,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工作开展前,组织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家日常考评机制,每批次项目评审工作开展后,依据实际情况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评专家工作态度、评审完成情况、出勤率、沟通情况等。每项内容的考评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工作态度主要考评专家对待评审相关工作的态度及细致程度等,经省财政厅查实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为差,其余为好。
评审完成情况主要考评评审任务完成度,对未完成当日评审任务的,每项目扣1分,扣分项目个数占每批次需评审项目个数10%(含)以内的为好,20%(含)以内的为一般,20%以上的为差。
出勤率主要考评评审培训或相关会议到岗情况,每批次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相关会议的为好,因故请假未参加的为一般,无故未按要求参加的为差,且取消当次评审专家资格。
沟通情况主要考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工作配合及对相关事项问题的协调情况,经省财政厅查实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为差,其余为好。
第十七条 加大专家考评结果应用力度,对分项考评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为差的,视相关情况采取预警提醒、通报、调整出库等处理措施;对分项考评结果有多次为一般的,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必要时对个人及所在机构予以约谈;对分项考评结果均为好的,优先予以续聘,其中成绩突出的,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
第六章 专家出库
第十八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参与评审,及时调整出专家库,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专家考评结果1年之内累计有两项以上(含两项)为差的;
(三)拟抽中专家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超过两次的;
(四)以专家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的;
(五)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
第十九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参与评审工作,及时调整出库,并取消以后申请入库资格:
(一)报送虚假资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抽中专家在3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超过三次的;
(三)已列入专家库“提醒名单”,并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要求,收受参评单位财物,或私下与参评项目单位非法发生经济关系、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实施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开展情况、项目信息或其他不应披露的信息的;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作虚假宣传或承诺,或从事其他损害省财政厅等行政机关形象及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七)审计检查或社会监督中发现个人或机构在评审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