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11日
安徽省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高等教育阶段及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等。
(三)残疾人就业。主要用于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阳光助残就业帮扶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以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等。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助等。
(五)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等。
(六)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七)其他。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执行省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库管理。省残联应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
第六条 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省残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建议,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提前下达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需求因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参考各市、县(区)残疾人补助服务对象数量、机构数量、资金需求等指标;重点工作因素主要参考各地上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地市上缴省级国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资金分配过程中,可对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进行适当倾斜。
第八条 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可与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统筹使用,由残联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或县(市、区)。
第九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残联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检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原《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和《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332号)同时废止,原纳入管理的项目且符合本办法使用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