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栏目: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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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发布时间:2025-02-12 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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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经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问题。当合同约定的币种为外币以及港澳台货币,但合同没有就逾期付款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确定外币及港澳台货币的利率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自2015年5月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因此,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亟需加以规范。

  《批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分为当事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事后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标准超过了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的,《批复》分别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则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予以确定。

  《批复》第三条还专门对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作了规定。

  (记者 王丽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2日


  法释〔202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计算利息损失时如何确定相关利率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外币逾期付款情形下,当事人就逾期付款主张利息损失时,对利率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处理。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时,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对于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期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3个月以内、3(含)至6个月、6(含)至12个月、1年、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对于欧元、英镑、日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新西兰元、新加坡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分别参考欧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英镑隔夜平均利率(SONIA)、东京隔夜平均利率(TONA)、澳大利亚元银行票据利率(BBSW)、瑞士法郎担保隔夜利率(SARON)、加拿大元担保隔夜利率(CORRA)、新西兰元银行票据利率(BKBM)、新加坡元无担保隔夜利率(SORA)确定。

  (三)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

  三、对于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参照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分别参考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澳门元综合利率、新台币基本放款利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