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国资管理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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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8 09:13来源:省财政厅责任编辑: 聂孝林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规范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121


附件

 

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收到中央资金后纳入预算管理,落实省级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分解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加快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及时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本地计划,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出预算安排方案,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房屋安全加固等,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市县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督查激励结果等进行分配,其中80%作为任务资金,20%作为奖励资金。

第九条  任务资金按照各市县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在计算市县任务量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皖北地区增加10%额度的基础上,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条  住房保障任务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住房保障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参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金分配依据,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任务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参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分配依据,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任务资金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

第十三条  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资金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提供。

第十四条  在奖励资金分配时,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激励的市县和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适当倾斜。根据《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市县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支出和补充工作经费等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激励奖补后的部分,按照绩效进行分配,综合设置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市县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绩效调节系数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复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各市绩效自评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住房保障得分情况等综合设置。计算绩效调节系数时,各项工作绩效结果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30%。对于没有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市县,城中村改造的绩效结果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要求,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填报《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备案表》(附件1),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利用现有渠道做好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适时对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根据支出进度适当调整下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补助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补助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应建立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汇总绩效监控信息,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市县绩效评价指标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附件2345)。

第三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自评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进行复核,及时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于每年228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191060号)同时废止。

 

附:1.安徽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备案表

2.安徽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3.安徽省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5.安徽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