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24〕2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尾矿库
“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尾矿库“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尾矿库“头顶库”“一库一策”
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头顶库”(以下简称“头顶库”)溃坝风险防范,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尾矿库“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按照《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皖应急〔2020〕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的原则,对全市现有14座“头顶库”实行“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治理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到2026年底,全市现有14座“头顶库”通过综合治理,确保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即日起,各级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非煤矿山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现有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广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以及公路、铁路等项目,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
二、治理方式
根据“头顶库”实际,采用回采销号、闭库销号、升级改造和搬迁下游居民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治理。
(一)回采销号。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的“头顶库”,尾矿存在利用价值的,将库内尾矿全部转移进行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按规定注销尾矿库。
治理尾矿库:安徽奋迅实业有限公司水木冲尾矿库。
(二)闭库销号。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或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头顶库”,尾矿无利用价值的,按程序进行闭库并注销尾矿库,将“头顶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用途用地。
治理尾矿库: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鸦岭尾矿库、相思谷尾矿库、杨山冲尾矿库、林冲尾矿库,枞阳县井边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枞阳县原井边铜矿尾矿库,枞阳县永昌实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铜陵金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老虎头尾矿库,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金矿尾矿库。
(三)升级改造。对所有“头顶库”的防洪标准、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监测系统建设、稳定性计算等工艺,按照提升一个等别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治理尾矿库: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家谷尾矿库、朱家冲尾矿库,铜陵县仙人冲矿业公司尾矿库。
(四)搬迁下游居民。对现有在用“头顶库”,经升级改造后仍存在安全风险的,经市、县区政府充分论证后,组织对“头顶库”下游1公里左右范围的居民和重要设施进行搬迁。
治理尾矿库:安庆中鑫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三、进度安排
2024年9月15日前,县区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环境保护等规划,组织制定“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报市应急局汇总,统一报送省应急厅备案。2024年9月15日起,启动“头顶库”综合治理。2026年底前,所有“头顶库”完成综合治理任务,有效消除安全风险,切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四、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列出时间节点和进度计划;确定治理任务和建设标准,核算任务量,保证资金投入,有序开展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审核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尾矿库的监督指导,督促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
(三)完善验收评价。综合治理过程中,尾矿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要求,坚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完工后,尾矿库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涉及中央财政补贴的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综合治理方案,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确保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县区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安排资金,支持“头顶库”综合治理项目。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支持尾矿库企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等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合理满足综合治理项目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募集综合治理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大土地支持。“头顶库”销号后以及居民搬迁腾退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依法依规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收回土地的再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使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由市应急局牵头,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和工作验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