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 style="font-size: 28px;padding: 0px 0px 15px;list-style: none;font-weight: normal;line-height: 34px;text-align: center;color: rgb(51, 51, 51);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微软雅黑;white-space: normal;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2024版)》的通知日期:2024-04-16 10:07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阅读次数:822 【字号:大 中 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质增效,助力乡村振兴及“千村引领 万村升级”工程,省住建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20年编印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4年4月15日
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技术指南
(2024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
目 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和美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技术指导,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厅2020年编制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进行修订,以科学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质增效。
1.1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置工作,构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要求,修订2020年编印的《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24版)》)。
1.2 本《指南(2024版)》适用于全省集镇、村庄的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置工作。
1.3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优先、能源资源节约、污染达标排放、劳动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
1.4 遵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统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好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日常监管。
1.5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城乡一体、区域共享、布局合理、环保高效、适用耐用、安全便捷、节能减排、维护方便的原则。
1.6集镇、村庄应做到: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收运,无零散生活垃圾,沟塘溪岸无生活垃圾堆放,水面无漂浮生活垃圾。
1.7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随意倾倒、简易填埋生活垃圾及收运过程中抛撒滴漏等行为。严禁形成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1.8 严禁将农村的工业垃圾、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畜禽粪污等固废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1.9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应推行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行。
1.10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做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督考评制度。
1.11 农村生活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2.1 农村生活垃圾
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指南(2024版)》中的农村生活垃圾不包括农村企业和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畜禽粪污等固废。
2.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指为收集农村生活垃圾而建设(配置)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包括:集镇及村庄内设置(配备)的公共垃圾桶(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垃圾收集车辆等。
2.3 生活垃圾转运站(点)
指为了降低生活垃圾运输成本,提高清运效率,在生活垃圾产生地或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至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之间所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2.4 生活垃圾收运车
指将垃圾桶(箱)内的生活垃圾收运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转运站(点)或末端处置设施的车辆。
2.5 生活垃圾转运车
指将生活垃圾从转运站(点)转运到市、县(市、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或末端处置设施的车辆。
2.6 末端处置设施
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等。
3.1 农村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集镇、村庄的道路、广场游园、沟塘溪岸。
3.2 集镇的道路、广场游园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并做到:无生活垃圾堆积、无零散果皮纸屑;路面净、路牙净、绿化带净、边沟净;路面基本见本色;垃圾桶(废物箱)不满溢,保持完好整洁;生活垃圾无漏收。
3.3 村庄的道路、广场游园清扫保洁要到位,确保无零散生活垃圾和垃圾堆,做到路面净、路牙净、绿化带净、边沟净。垃圾桶(废物箱)不满溢,保持完好整洁。
3.4集镇、村庄的沟塘溪岸边无零散生活垃圾、无堆积生活垃圾,水面无漂浮生活垃圾。
3.5 单位及住户应负责各自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不乱扔、乱丢、乱倒、乱堆生活垃圾,不就地焚烧生活垃圾。
3.6 保洁员应负责责任区内道路、广场游园、沟塘溪岸等的日常清扫保洁。
4.1 应建立完善“农户集中投放 服务企业收运 ” 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4.2 服务企业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等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和作业服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频次、收运路线,确保生活垃圾收运及时、垃圾桶(废物箱)不满溢、垃圾不落地。
4.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与后续运输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宜采用桶(箱)装车载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池(房)、非密闭式垃圾收运车辆及设置在沟塘溪岸边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
4.4生活垃圾收运模式
需考虑村庄分布、人口数量、居住密度、道路状况、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或转运站(点)至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经济高效的直运或转运模式。
4.5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
4.5.1 公共垃圾桶
1.集镇、村庄内应配置公共垃圾桶,用于收集单位及住户投放的生活垃圾。
2.公共垃圾桶的配置应满足便民投放需求,塑料垃圾桶应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2008)的规定。
4.5.2 公共场所废物箱
农村的集市、车站、码头、停车场、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抗老化、阻燃、防腐,并应能防雨、方便清掏和保洁。废物箱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
4.5.3集中收集点
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并应进行地面硬化。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阻燃、防腐、抗老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4.5.4 生活垃圾收集车
1.应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垃圾集中收集点分布等因素合理配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车,用于垃圾桶(箱)、废物箱或集中收集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车应符合《垃圾车》(QC/T 52)的规定。
2.收集车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喷涂相应的标志,收运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和倾倒。
4.5.5 生活垃圾转运车
1.生活垃圾转运车应密闭性好、防腐底噪、经济实用,能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点)工艺要求,并符合《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 936)规定。
2.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在醒目位置喷涂相应的标识标志,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3.采用直运模式的地区宜选用3吨以上的压缩车辆;采用转运模式的地区宜选用8吨以上的压缩车辆。
5.1 应采用经济、适用、环保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工艺技术应成熟、可靠;既要考虑建设投资成本,也要考虑运行成本。
5.2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采用下列处置方式:
1.露天堆放、露天焚烧和简易填埋;
2.堆放或倾倒于沟塘溪岸;
3.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的回填用土。
5.3 应大力推行“市县统一处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县(市、区)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现有末端处置设施服务能力不足的市、县(市、区),应提前统筹规划新建或扩建。
6.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乡镇(街道)、村(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作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工作。
6.2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特种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应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确保运行安全。
6.3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增强单位及住户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做好房前屋后卫生保洁,自觉爱护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积极参与和美家园建设。
6.4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及服务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岗位、防范措施、处置方法等。服务企业应组织作业服务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服务企业应做好环卫作业服务人员防护、环卫设施设备及工作场所的消毒消杀工作。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并编写报告,存档备案,报行业主管部门。
6.5 管护标准
6.5.1 垃圾桶、废物箱
1.乡镇(街道)、村(居)的公共垃圾桶(箱)由服务企业配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更换。
2.乡镇(街道)、村(居)的公共垃圾桶(箱)内的生活垃圾应得到及时收运,避免垃圾桶(箱)满溢、垃圾就地堆放。垃圾收运应做到密闭化,防止抛撒滴漏。
6.5.2 垃圾集中收集点
1.垃圾集中收集点由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保洁员将收集的垃圾送往垃圾集中收集点;服务企业应及时将集中收集点内的垃圾外运至转运站(点)或末端处置设施,避免垃圾就地堆放。服务企业应对及时收运后的集中收集点及周边进行清扫(洗),定期喷洒消毒药水。
2.通往集中收集点的道路宜设置标识标志,在集中收集点周边不得堆放物品,保持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
6.5.3 生活垃圾转运站
1.生活垃圾转运站管护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T-109)的规定,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收集车辆到达转运站后应按规定倾倒垃圾,倒空的车辆应及时离开卸料区,车体及收集箱需清理干净。作业区操作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打扫冲洗。
3.转运站供电、给排水、除臭、除尘、防火、降噪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4.应定期对压缩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测。
5.应定期对站区进行消杀,防止蚊蝇、蟑鼠等滋生。
6.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识标志破损后应及时更换。
7.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
8.转运站的垃圾应及时转运,并做到雨污分流。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宜沉淀后方可就近排入污水管网。若环评有特殊要求的,需结合环评要求一并实施。无法就近排入污水管网的,转运站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
6.5.4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
1.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标志清晰、齐全。
2.应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禁止“带病”上岗作业,并按照规定上牌、领证、年检和购买保险。
6.6 劳动定员
6.6.1保洁员
按照农村人口300—500人的标准配备1名保洁员。
6.6.2 设施设备操作人员
根据项目工艺特点、技术水平、操作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设施设备操作人员。
7.1服务企业应建立“网格长、网格联络员、网格员”三级网格管理机制,遵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等作业服务。政府应建立市场化作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按质按效及时付费。适时开展项目中期评估,促政府、服务企业补差补缺,履约履责到位。
7.2 市、县(市、区)应设立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热线(专线);服务企业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7.3市、县(市、区)应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阶段性工作目标。
7.4 倡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行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模式。
7.5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村(居)采取多种形式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指南(2024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原《指南(2020版)》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