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大力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法培育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总体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办理资源储量报销、注销及停办矿山申请,必须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凡已进行过试点、条件较好的省(区、市)要全面推开;其他省(区、市)今年重点加强对煤、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动态监管,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到2007年底前,各省(区、市)要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
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山储量年报包括: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培育机构,规范服务。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各类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行为,明确要求,严格依法进行资质管理。
矿山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选择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双方签订并严格履行地质测量工作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干预和指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于矿山集中分布的地区,为将矿山地质测量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协调联测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发挥技术专长,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科学开采,使矿山企业能够从中受益。
(四)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部。部将适时组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全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
三、保障到位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要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二)广泛宣传,开展培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落实经费,力求实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务求取得实际效果。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