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栏目: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0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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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业务类型废止记录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管理
发布时间效力级别一一时效状态
2021年03月16日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司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略)
国土资源部
20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