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
(一)明确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
(三)严抓配置管理。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探索有效路径推进数据资产化管理、产品化开发、市场化流通、收益合理化分配,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
及时确认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数据资产登记入账,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数据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应登尽登。数据资产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可暂按名义金额登记入账,探索根据数据资产收益调整入账价值,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
依规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授权使用申请表、权属说明、单位集体决策材料、数据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市场化等方式确定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具备成熟的数据开发、安全保障能力和相应专业资质,应建立授权运营及安全保障等制度,信用条件和安全记录良好。
充分开发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应与运营主体等各相关主体签订数据资产保密、开发利用等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形成权责清晰、过程透明、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机制。严格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导并监督运营主体建立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在授权范围内对数据资产进行应用场景挖掘、数据产品开发。数据资产和数据产品应规范进行价值评估,形成合理的数据产品定价及收益分配基础。
公开交易流通。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导运营主体在价值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数据产品交易参考价格。运营主体需有效识别市场需求,可通过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实现供需匹配撮合。在数据产品安全合规评估的前提下,推进数据产品公开交易,鼓励场内交易,促进价值最大化。
合理分配收益。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探索建立合理的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可通过前期数据资产、数据产品价值评估等厘清各相关主体对数据产品的实际贡献和投入占比,确定具体收益分配比例,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
(五)审慎销毁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对经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脱敏处理和有效销毁,严禁擅自处置。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代为处置数据资产的,应严格签订数据资产委托处理及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防范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等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处置完成后,应及时核销数据资产卡片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六)强化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相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严禁借授权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三、严格安全监管,确保数据资产全过程安全合规
(七)防范各类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依法依规加强涉密数据资产管理。强化对信息化系统运维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监督,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泄露、违规使用等各类潜在安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数据资产管理涉及的安全、价值评估等,应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八)建立监督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数据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全过程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四、统筹推进实施,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路径
(九)深化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衔接,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上下联动推进数据资产规范管理。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建立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资产、财务、业务、信息化、纪检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十)鼓励先行先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积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健全考核机制,将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建立激励机制,对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实行审慎包容监管,鼓励创新、容错免责。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体企业等参与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协同促进数据开放开发,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优秀典型案例宣介力度,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确认登记、开发利用、流通增值、基础制度构建等数据资产管理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提高工作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依法依规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数据资产管理有新要求的,将视情作相应调整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