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1.对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连续两年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当年产值增幅达10%、增幅排名全市前20位的,每个给予6万元奖补。对新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奖补10万元。(免申报)
2.支持搭建农交会平台,对参展主体每个奖补0.5万元。(免申报)
3.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补助20万元。对国家种业阵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本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审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补40万元、30万元。本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认定的企业,分别奖补7万元。(免申报)
4.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对新获批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奖补50万元。(免申报)
5.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牛羊养殖场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一年贴息比例为2%。(免申报)
6.对新认证和再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每个获证主体奖补4万元。(免申报)
7.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市级补助标准为440元/头,补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申报)
8.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对2023年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规模养殖场,验收合格后每场奖励5万元。(免申报)
9.支持数字农业发展。对获评省数字农业工厂的主体,每个奖补20万元(已享受过市支持数字农业发展政策资金或省数字农业工厂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免申报)
10.对省批特色农机研发补短板项目,市财政给予每项补助10万元。(免申报)
11.对义安区、铜官区、郊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商业险农业保险,按照保额分别不超过400元/亩、300元/亩、300元/亩,在扣除省级奖补资金和种植户自缴资金后,剩余部分市级奖补50%。
12.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示范社,每个奖补3万元;对创建成功的省示范社(家庭农场),每个奖补2万元。(免申报)
13.对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省级休闲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补10万元;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每个奖补3万元。(免申报)
14.推进水稻机插秧工作。每个新建育插秧(机抛秧)中心补贴5万元。(免申报)
15.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支持开展单产提升工程,分别在枞阳县、义安区、郊区建设精耕细作示范点5个,每个奖补5万元。(免申报)
16.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对新增的部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补10万元,对新增市级肉牛标准化示范场每场奖补5万元。(免申报)
(二)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7.国土绿化提升。对实施一般人工造林、石质山造林的主体,分别奖补100元/亩、160元/亩;对实施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的主体,额外奖补100元/亩;对实施退化林修复、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的主体,分别奖补30元/亩、12元/亩、12元/亩。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
18.参照2023年补助标准,对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6元、4元、10元标准补助;国有公益林,国家、省级分别按每年每亩10元、3元标准补助(不含市级对县〈区〉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奖补)。
19.对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补;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后期再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补齐8万元、5万元。(免申报)
20.支持搭建苗交会平台,对参展主体每个奖补0.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分别奖补8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林场的,每个奖补2万元。(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直主管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二)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科技贷”贴息政策
1.合作银行办理“科技贷”业务,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科技贷”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实际投放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市、企业所在地财政按6:4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2.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高于15%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3.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4.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6.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7.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8.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9.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0.对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口业务40票以上的企业,对其在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三)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11.对于文化产业园管理类公司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依据税务认定数据首次收入达5000万元,奖励4万元;达5000万元后年销售增幅达20%、30%、50%,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上(限上)单位1家并引进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4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上(限上)单位2家以上并引进1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10万元。相关奖励就高不重复,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2.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依照院线、央台、省台,并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根据项目备案、取景地点、播放时间段等要求,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给予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三档奖励。原创舞台剧在文旅部门备案,在国内外演出场次超过20场,分别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3.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展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每场给予15万元展位费用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4.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的,奖励200元/台次。奖补资金列入政府预算,依申报顺序予以兑付,奖补资金当年用完为止。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5.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获得“皖美金牌”民宿奖励5万元,获得“皖美银牌”民宿奖励1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获得国家、省级夜间文旅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获得省文旅产业“十佳谋划项目”“十佳落地项目”奖励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四)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
17.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0.6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自2023年起,新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执行。2023年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执行。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养老机构申报金额占比兑现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差别化发放补贴,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养老机构分别按照 110%、105%、100%、80%、70%标准发放,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补助。
(五)促进集聚区发展政策
18.对于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免申报)
(六)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政策
19.对年度入库、月度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规当年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次年1—11月份营收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收增速超过20%,增量分别达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1—11月份)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享受升规入库奖励的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免申报)
(七)物业服务考核奖励
20.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予以奖励25万元、12.5万元、6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八)人才(青年)公寓运营补贴政策
21.对负责铜陵经开区、县(区)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的企业,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面积,给予2元/m2/月的标准运营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九)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
22.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分别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贴。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3.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