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24〕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好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属于A类的或获得星级评定的企业,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100%予以扶持;属于B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80%予以扶持;属于C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资金的50%予以扶持;属于D类的,不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对免评企业、过渡期企业,按80%、50%两档进行奖补,其中:企业财政贡献高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80%奖补,企业财政贡献低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50%奖补。
二、提升涉企政策兑现效率。市级免申即享政策实行清单化管理,全部对社会公布。各政策主管部门对政策兑现相关流程要做到无缝衔接,压茬推进,加快涉企政策兑现。对暂不能实行免申即享的政策要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快审核审批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确保涉企政策兑现到位。对于免申即享类政策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兑现,年终与县(区)结算;对于审核类政策资金,由市、县(区)同步兑现扶持资金,原则上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涉企资金全部兑现到位。对于超过3个月未落实配套资金的,由牵头部门申请,市财政统一垫付兑现。对于县(区)承担应由市财政分担的扶持资金,在年终结算一并扣回。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对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低于5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且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最高8%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2.对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千亿的制造业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奖金按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省、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3.对新建投产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均不包括奖补资金兑现期间实际已搬迁至市外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4.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6.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三品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和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7.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8.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工信系统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符合纳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9.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A类、B类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1.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推进企业融资
12.对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交所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的市内企业和转至我市的上市企业,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
13.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人等创业群体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员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认定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对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个人的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400万元、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将创业担保贷款免担保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地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15.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及软件产业发展。(免申报)
16.对获评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有关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7.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申报)
18.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9.支持加快5G网络建设,对超额完成全市5G基站建设目标任务的主建基础电信运营商分别奖补10万元,对参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具有国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分别奖补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20.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分别奖励4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5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4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1.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方解石矿、采石场生产建设规模每增加1万立方米/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膨润土矿以1万吨/年的生产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于“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支持外贸保稳提质
22.支持应对贸易进出口风险。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按4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3.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获取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相关认证,并按70%的比例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并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3.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4.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用于支持平台依托单位实施研发项目。(免申报)
(三)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6.安排15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四)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7.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市科技局兑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8.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六)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0.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2.对主导制定(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3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企业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对通过AAA级(含)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且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于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3.对新获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0.6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4.对新获“皖美品牌”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5.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的食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6.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8.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9.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0.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10万元;对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 1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直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