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新增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以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同类、同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部分,可酌情增加收费,具体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五、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六、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需要,异地实施鉴定和提取鉴定材料所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
七、对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应免收或减少司法鉴定费。
八、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诉讼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6年9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