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栏目:工程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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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98586X/202405-00063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4-05-30发布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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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标  题: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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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房规〔20243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5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运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紧急修、保运行的原则,组织维护保养等单位尽快维修,保障业主出行。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确有必要改造更新的,经相关业主协商一致,由电梯使用单位实施改造更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各方对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可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对发生故障的、停运的电梯进行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对因技术、设备、配件等原因不能紧急修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电梯制造单位参与应急维修。

第四条  鼓励各市参照电梯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应急维修服务队伍,充实应急维修力量。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备用金,额度可按首期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确定,用于垫付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第六条  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电梯出现故障时,支持电梯使用单位立即组织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结论,制定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并报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相关业主公开。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至少包括项目内容、费用预算、列支范围、资金拨付进度等。

(二)电梯使用单位持经审核同意的维修改造更新工作方案和借款申请(借款人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向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列支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应急备用金专户管理银行依照施工方案载明的资金拨付进度,将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

(三)项目完工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受益业主代表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和费用向业主公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故障后不予响应和处置、不及时组织维修改造更新,或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

第八条  应急维修改造更新所垫付的应急备用金,应按照谁借用、谁返还的原则及时返还,返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于经业主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余额充足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提取业主账户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至应急备用金账户。

(二)对于业主账户中无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由业主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差额,返还至应急备用金账户。

对于资金返还确有困难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九条  本工作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