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国家林业局关于界定古树名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发布机构业务类型林策发〔2014〕141号林业局综合发布时间来一一源时效状态2014年11月15日国家林业局现行有效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界定古树名木范畴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确定古树名木,不必区分其是否为原生地天然生长。
三、已经枯死的古树名木,对其采伐也应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凭证采伐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