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栏目:综合法规 发布时间: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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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4]9号)精神,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决定放开市场竞争充分的部分省级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省级定价的涉税鉴证、验资、审计报告、法定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由相关中介机构自主定价。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服务收费放开后,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约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详细标明收费条款。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标明具体的工作人数、工作时间等内容。
  三、各相关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质量合规、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规范收费行为,凡合同(协议)未约定,以及标价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定价权,不得限定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操纵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收费的监管,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串通涨价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相关收费规定一律废止。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附件:放开的省级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省 物 价 局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放开的省级定价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批准机关及文件

1

涉税鉴证收费

税务师事务所

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皖价服[2012]119号

2

验资、审计报告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服[2010]194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54号

3

法定资产评估收费

资产评估机构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服[2010]151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55号

4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土地估价机构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67号

5

房地产价格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

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86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0]128号、皖价服[2010]209号


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