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现将《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1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
(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
第七条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根据不同气候区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700元/亩、800元/亩、900元/亩、9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300元/亩、350元/亩、400元/亩、400元/亩;退化林修复,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550元/亩、600元/亩、650元/亩、650元/亩;封山(沙)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
(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300元/亩、300元/亩、350元/亩、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
(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内容,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其他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450元/亩、500元/亩、550元/亩、550元/亩;京津风沙源区、岩溶石漠化区等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双重”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根据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长期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自分解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有关单位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支撑体系规划》)、《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规划》)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等。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一)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点国有林区)、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其他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6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等项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五)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六)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开发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列入《“双重”规划》《支撑体系规划》《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规划》、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各地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省级、市级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项目,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投资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
第十六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单位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给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任务、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往年度建设绩效,对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单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将转发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报备。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核查,确有问题的,督促项目法人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
(一)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央单位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核中央单位项目、地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四)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月底前,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存在投资计划逾期未分解、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超过一年等问题的省(区、市),将根据情况调减该省(区、市)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省(区、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管理办法,细化实化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申报、计划下达(调整)、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生态保护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