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4〕5号 2004年4月22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农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
2、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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