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96562/201404-0007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 请选择 / 请选择 |
名称: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铜政办〔2014〕15号 |
成文日期: | 2014-04-24 | 发布日期: | 2014-04-24 |
有效性: | 有效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4-24 09: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改善我市职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有条件的缴存职工,贷款申请期限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出的年限基础上延长5年。
三、职工及配偶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继续执行每户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40万元的规定;单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四、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五、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六、职工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超出普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暂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执行利率的50%执行。在贷款偿还期间内,补贴对象超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时,停止对其贴息。
八、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