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23〕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地下综合
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运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廊的统筹协调,对管廊规划、建设、验收、维护、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二)负责组织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管廊运营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和经营状况评估;
(三)负责对管廊运营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四)负责对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直部门及辖区政府、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我市地形特点,并符合《铜陵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2016—2030)》要求,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需要,以及结合城市发展远景,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并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七条 已建设城市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必须入廊,鼓励既有管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新建管线不入廊的(在管廊外),原则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因下列特殊情况,确需不入廊的新建管线,应在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一)未纳入入廊规划的管线;
(二)受管廊容量限制,无法提供入廊空间的管线;
(三)管廊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
(四)经论证不适宜入廊的管线。
第八条 管廊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管廊实施计划,并建立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管廊建设。
第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城市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营单位对入廊管线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运营成本、投资回报、管线单独敷设成本、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等因素,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管廊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质;
(二)爆破行为;
(三)压占管廊进行建设;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和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擅自接驳管廊管线;
(七)在管廊覆盖范围内另行敷设管线;
(八)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对于确需压占管廊进行建设、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或符合相关条件另行敷设管线的,应在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后报管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管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廊管理制度,并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共同遵守;
(二)对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三)做好入廊登记,制止未经允许的单位和人员进入管廊;
(四)出现危险情况时对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五)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权利。
第十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管廊的运营管理工作,保证管廊安全良好运行;
(三)保持管廊内的安全、整洁和通风良好,协助入廊管线单位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做好安全监控、定期巡查并记录归档等工作;
(四)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进行抢修,必要时先行垫付抢修费用组织抢修;
(五)接受和服从管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合理设置安排各类管线,确保入廊管线安全正常运行;
(二)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及时发现管线损坏、运转异常或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
(三)根据自身管线运行或维护需要,向管廊运营单位申请进入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四)要求管廊运营单位综合协调相邻管线,对自身管线养护、维修提供便利或协助;
(五)监督管廊运营单位对管廊和自有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向管廊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其他为保障自身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管廊管理法规、政策及制度,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工作;
(二)按年度编制所属管线的维护维修计划,报管廊运营单位;经协调平衡后统一安排管线维修时间,并接受管廊行政主管部门及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入廊协议及时足额缴纳管廊有偿使用费;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提前申请并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如造成管廊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根据管线维护需要,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做好管线定期巡查记录并上报等工作,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并确保在管廊内施工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入廊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入廊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入廊管线单位对于废弃的管线,应及时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入廊管线单位未及时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单位催告后仍拒不清理的,管廊运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拒绝入廊管线单位后续入廊申请,直至入廊管线单位清理完毕废弃管线;
(二)代为清理废弃管线,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代为清理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管廊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管线不入廊的(在管廊外),未取得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相关部门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管廊运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