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维护公平竞争,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专项提升活动的通知》(财购〔202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财购〔2023〕31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政策落实、文件编制、信息公开、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内部流程管理。重点加强采购需求、文件编制内部审查,不得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定区域或行业、指定特定品牌等违公平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需求依据。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财购〔2023〕11号)要求,采购需求依据部门预算(或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等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二)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应当开展调查的项目。预算超过4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书》;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简易编制采购需求。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信息化、医疗器械项目,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对采购需求编制进行指导。
(四)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采购需求审查意见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
(五)开展标前公示。为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公众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参与,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参数设置情况,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挂网前可以将采购需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意向公开)栏目进行3-5天的标前公示,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建议。
三、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一)落实政策要求。采购文件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优先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严禁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不得将资格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设定的资格条件要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要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确保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不能在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不得在资格条件中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限制竞争行为;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能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设置隐形门槛;不得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
(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结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履约验收标准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将特定地域、行业、规模、产品、业绩金额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不得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如要求供应商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办公场所等。
(三)细化量化评分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细化量化,不能细化量化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主观评审指标细化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区间之间不要超过2分(详见附件1先发地区政府采购主观分细化量化案例参考)。客观指标细化量化设有技术参数的,不得采用扣分制,应当采用得分制,将设置的分值赋到每一项技术参数或主要参数中。
(四)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采购标的性质(货物、服务、工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标准,准确表述采购标的及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货物类采购项目产品货物种类较多,应当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货物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资格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提供的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
(五)区别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六)规范采购文件通用条款表述。
1.合同履行期限。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约定:一招三年,首年合同履约完成,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可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履约保证金。如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文件须知前附表“履约保证金”中约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价(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工程项目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担保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3.付款方式。如约定预付款,应在采购文件须知前附表“预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按照40%—70%约定,其他项目可适当降低)作为预付款,余款待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如有符合可以不约定预付款的项目,应表述为: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4.合同签订时间。应在采购文件须知前附表“合同签订时间”中约定: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验收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部分”中约定: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6.合同文本包含的内容。采购文件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四、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质疑、投诉受理途径和联系方式,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对市场主体举报事项建立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对举报答复不满意的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释疑解惑调解工作,杜绝网络舆情发生。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追本溯源,将属于调解范畴内的矛盾化解在源头,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严格政府采购文件监督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采购文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市公管局严格全市采购文件网上巡查和周通报制度,开展“回头看”活动,加强代理机构培训管理,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约谈、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对代理机构予以管理。市财政局对采购文件检查后拒不整改、投诉处理成立和严重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过警示函、行政处理处罚等方式,加大采购人处罚力度,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提示(第1号)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铜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