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按照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委托人是否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具体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三)计税方法的选择;
(四)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来源;
(五)主表与附表的填写顺序;
(六)表内、表间以及本期与上期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各栏的填报方法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计算关系进行;
(八)税收政策变化对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
(九)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之间的关系;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小微企业的纳税代理申报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第三十七条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四十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四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分别收集委托人各税种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上门申报和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五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五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纳税申报时,发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申报信息与财务会计资料比对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五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五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提示委托人保存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所有报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为最终填制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证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六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六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写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一般反映代理情况与专业意见,具体包括:委托人基本情况、当期服务实施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收减免事项说明、其他事项说明、存在问题、风险提示和纳税建议等。
编制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应当做到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并得到委托人的确认。
第六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除专业约定外,应当按约定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后,编制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并履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六十八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代理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 税务代理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代理申报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出具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六)其他相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七十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七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税务代理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七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七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委托人管理层承诺声明(参考文本)
索引号:
_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年度的(写明具体税种 )进行纳税申报代理,并根据需要,按约定出具相关的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为了表达对贵所代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仅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 本公司承诺,按照有关财税政策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财务和纳税资料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其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及提供上述业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 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保证本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本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4.本公司业已提供所有的财务及会计记录,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的资料。
5.本公司业已提供全部关联单位名单、关联交易清单及有关的资料,对关联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均已披露。
6.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财务报表与账簿间的差错,不存在账外资产。
7.本公司所有期后事项业已全部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业已调整或披露。
8.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不存在对纳税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舞弊和其他违反法规行为。
9.本公司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纳税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没有计划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
11.本公司确信:
(1)没有任何重大未预计的负债。
(2)没有任何未预计或未披露的可能诉讼赔偿、背书、承兑、保证等或有损失。
(3)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而需要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4)没有发现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舞弊事情。
(5)没有接到主管机关通知调整或改进会计报表的事情。
(6)本公司应收账款项等债权完全属实,并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7)本公司存货完全属实、其呆滞、陈旧、毁损均以处理。
(8)本公司对拥有的全部资产享有充分的所有权,以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已全部披露。
(9)没有多计或少计收入、成本,并对会计与税收差异之处进行了调整。
12.其他事项声明
委托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财务负责人(盖章):
日期:
附件2: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纳税申报代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项目
纳税申报代理包括下列具体税种:(请逐一写明)
二、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涉税服务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代理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的问题,造成纳税申报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的相关的代理纳税申报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4.甲方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5.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6.甲方应当对乙方代理编制完成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完成委托业务。
8.甲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委托项目范围内,向乙方发布履约指示。履约指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乙方,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9.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涉税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权根据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查阅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4.乙方应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5.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业务,需变更甲方指示的,应经甲方同意。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委托事项处理结果。
7.乙方应将甲方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及时反馈至甲方,并与甲方沟通确认。
8.乙方应当在经甲方确认的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相关的签字手续。
9.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根据需要向甲方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五、费用与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支付方式为:□现金 □转帐支票。(打√选择)
3.支付时间为:在本合同签定后,代理服务费于年月日前预付元,剩余款项于年月日前付清。乙方按规定向甲方开具合法凭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代理费用的,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一定比例(例如: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属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约定事项,每逾期一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一定比例(例如: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费用总额。
(四)经查属实,如确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乙方仅对于甲方补税之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费用总额。
(五)甲方应保证其纳税等专用账户金额足额,因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被税务机关等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不得无故终止。乙方如无故终止协议,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协议终止履行;甲方如无故终止协议,乙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3:
纳税申报代理授权委托书(参考文本)
__________税务局:
兹委托_________(税务师事务所) (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纳税申报事项:(逐一写明)
1.增值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申报;
3.个人所得税申报;
4.____
委托人和代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委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人(公章) 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法定代表(签名):涉税服务人员(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授权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本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代理人从事委托税务事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