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0554/202306-0002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铜陵市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名称: |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 文号: | 铜政办〔2023〕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
有效性: | 有效 |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税融通”、科技贷”贴息政策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信用类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2年按时足额缴税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信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税融通”贷款给予增信支持,放开按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5倍的额度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免申报)
2.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科技贷”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3.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零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4.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5.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6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6.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7.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认定绿色商场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绿色商场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9.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0.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免申报)
11.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50万件以上,且较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2.在铜陵市注册并通过铜陵海关报关的进出口或船代货代企业,年直航运量(散货)达5000吨(含)以上,按5元/吨给予航运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款同一报关单只奖励1家申报主体,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13.支持在铜陵B保中心集货和分拨货物的入驻企业,仓储出口装箱或进口卸箱,并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报关的20尺(含) 以上的集装箱重箱给予物流装卸费用补贴,1000箱(含)以内部分按照300元/箱给予补贴,超过1000箱部分按照400元/箱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经开区同类扶持政策可就高但不得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
14.对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入驻企业,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口业务40票以上的,对其在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三)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15.对于新招引文化产业园区管理类公司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并引进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6.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依照院线、央台、省台、全国性网络平台分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四档,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原创舞台作品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7.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18.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本市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本市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本市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的,奖励200元/台次。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19.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20.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21.获得国家、省级夜间文旅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四)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
22.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0.6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自2023年起,新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执行。2023年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按照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执行。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的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差别化发放补贴,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补助。
(五)促进集聚区发展政策
2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免申报)
(六)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政策
24.对年度入库、月度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营收增量分别达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1-11月份)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免申报)
(七)物业服务考核奖励
25.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予以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八)建筑业创优工程奖励
26.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九)人才(青年)公寓运营政策
27.对负责铜陵经开区、县区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的企业,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面积,给予2元/m2/月的标准运营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
(十)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
28.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分别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补贴;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贴。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29.粮食品牌建设项目: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参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参展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
第三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铜陵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铜陵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财政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有款项。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