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7]225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省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3]30号),制定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相关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了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行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的发布,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对附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税务师事务所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性质、作业难度、质量要求、作业环境、服务人员技能水平等因素。
三、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诱导委托人与其交易,也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我省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1 | 代办各种税务登记手续 | 开业、年审、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
| 元/户·次 | 双方协商 | 代委托人办开业、年审、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有关手续,代领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税务登记证及年检批件,并向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使用管理等方面知识辅导 | 代办注销手续时,如需出具报告的,可参照涉税鉴证收费标准协商收取 | ||||||
申请、报验外出经营证明 | 元/户·次 | 100 | 代委托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 |||||||||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 元/户·次 | 300-600 | 协助委托人准备材料,查证企业场地、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代向税务机关提出临时或正式认定申请,辅导纳税人准确核算增值税 | |||||||||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 | 小型企业 | 元/户·次 | 100-300 | 协助委托人准备资格年检申请材料,代领有关批件 | 大中小型企业以工商部门认定为准 | |||||||
大中型企业 | 300-600 | |||||||||||
2 | 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 | 所得税纳税申报 | 元/季 | 200-400 | 根据委托人纳税申报表,对委托人所得税按月、季、年度代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委托人纳税申报材料进行逻辑性审核 | |||||||
元/年 | 500-1000 | |||||||||||
其它税种(流转税)纳税申报 | 元/户·次 | 100-200 | 根据委托人纳税资料,代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辅导委托人调整帐务,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 | |||||||||
电子申报 | 元/户·次 | 100-200 | 根据委托人纳税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录入,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网上申报 | |||||||||
代办扣缴税款手续 | 元/户·次 | 扣缴税额的2% |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代委托人制作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报告 | 起点100元 | ||||||||
代办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手续 | 元/户·次 | 双方协商 |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代办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申请 | |||||||||
3 | 代办申请减、免、抵、退税 | 代办申请减、免、退税手续 | 元/次 | 按实际减、免、退税额的2-3%收取 | 审核委托人减、免、退税申请额,帮助委托人准备有关材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退税申请,根据需要出具报告 | 未办成只收200元服务费 | ||||||
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 元/次 | 按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 协助纳税人整理国产设备抵免所需材料,按税法规定准确进行所得税额的抵免 | 起点1000元 | ||||||||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 元/次 | 按加计扣除额的2% | 协助委托人按税法规定归集核算科技开发费,并正确进行税前扣除 | 起点1000元 | ||||||||
4 | 涉税鉴证 | 税前弥补亏损
| 元/次 | 按弥补亏损金额的2% | 对委托人的以前年度的亏损结转弥补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 | 起点2000元 | ||||||
各税汇算清缴
| 元/次 | 按该税种所涉及应纳税额(包括流转税)的2% | 代委托人对各税(费)进行清算审核,对少缴或多缴税费进行审核鉴定,编制正确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辅导委托人作相应帐务调整 | 起点3000元 | ||||||||
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核 | 元/次 | 按报损金额 |
对委托人税前财产损失额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代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 起点1000元 | ||||||||
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 | 2% | |||||||||||
50-200万元部分(含200万) | 1% | |||||||||||
200万元以上部分 | 0.5% | |||||||||||
5 | 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 | 元/户·月 | 200 | 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开票设备,安装和管理金税卡,并提供抄税和报税所需的纸质资料 | 或按5元/份开票费收取 | |||||||
6 | 代办普通发票 | 元/次 | 双方协商 | 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 ||||||||
7 | 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涉税培训、税收筹划、制作涉税文书 | 双方协商 | ||||||||||
8 | 综合代理 | 双方协商 | 不得超过代理项目收费之和 | |||||||||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业务 | 双方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