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 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
复垦工艺构成: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 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 2.5-----3米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
排水管网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 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
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 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度。
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 3. 1用于农业:见4.1中4. 1. 1----4. 1. 5各项条款。
5.3.2用于林业
5.3.2.1 覆土厚度0.3米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 边坡缓坡在35度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术种植, 15---20度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他经济林。
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业场地
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度。
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米以上。
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
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 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他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他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
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 1. 1. 1 废石(含研石)充填
用废石(含研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 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当废石有害成分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 1. 1. 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分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 1. 1. 3 其他类型废弃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 1. 1. 2条款处置。 6.1.2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 1. 2. 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 鱼塘和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 1. 2. 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z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 ,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 1. 2. 3 代潜水位沉陷场地z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
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 2. 1. 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 2. 1. 2
填充沉陷场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
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毫米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中III、IV、V 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ll-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
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
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z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米以上,颗粒细, 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
7.3.1
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分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分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覆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 复垦土地利用
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
同4. 1中4.1.1.........4.1. 5各条款。
8.2.2
用于建筑场地z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
用作其他场地:除执行8. 1中8. 1. 1---- 8. 1. 7各条款外, 其他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 生态恢复通则:
9.1 用于农业种植:
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85)。
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
粮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GB2715-81)。
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
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
用于牧业:
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癖优良草种。
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
9.4 用于渔业z
9.4.1
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
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 其他用途z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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