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进一步推进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制定《安徽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意见(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3日
安徽省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作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一套涵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全过程的工作制度机制,深入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工作主体
(一)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年度计划论证、实施方案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实施主体。
按照“谁用地、谁剥离,谁损毁、谁剥离”的原则,确定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实施主体。其中,城镇村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矿产资源开采压占、挖掘导致耕地沉陷和损毁的,实施主体是矿山企业。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实施主体是耕作层使用单位。
三、剥离范围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非农业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质量等别较高且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有以下情形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充分论证后,确实难以实施剥离的,可酌情不实施:
(一)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污染不适宜耕作的;
(二)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耕地质量等别十等以下(不含十等)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四)其他经论证不需要实施的。
四、实施流程
(一)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行政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耕地耕作层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建设项目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建设项目全覆盖。
(二)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
建设占用耕地在土地供应前、新设或延续采矿权前,实施主体应参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需集中堆放的,需在方案中明确水土保持和培肥措施,切实提高耕作层质量。矿山企业应加强开采过程的动态监测,在耕地损毁前,组织编制方案。临时占用耕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建设单位在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时,要将耕作层土壤剥离作为必要章节纳入复垦方案编制内容,明确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位置、水土保持措施等。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在用地申请文件中说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情况和实施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出具结论性审查意见,论证通过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
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矿产资源开采沉陷损毁耕地由矿山企业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应按照通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四)剥离耕作层土壤存储。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应综合考虑存储、管护、运输等因素,做到剥离和利用紧密衔接,鼓励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剥离的耕作层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剥离实施单位应将其运至临时堆放点集中存储。临时堆放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置,应根据乡镇、街道分布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存储的耕作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临时堆放点设置,应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
(五)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实施。
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主体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合理安排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劣质耕地的土壤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矿山开采沉陷区土地复垦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确实无法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可用于城市绿化等项目。新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耕地恢复等各类项目涉及新增耕地的,在项目验收前,原则上应实施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
(六)组织验收。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验收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施工记录、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使用前后影像数据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领域专家,依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进行验收,专家组应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出具验收文件。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领导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协调联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利用、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明确经费保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编制、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应纳入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取得成本、单独选址项目投资预算和矿山开采成本。年度计划编制经费、将存储的耕作层运至无偿使用耕作层的项目地点的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偿使用耕作层的运输费用,由耕作层使用方承担。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经费来源,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奖补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三)强化目标考核。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情况纳入《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评价考核办法》,对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市、县进行考核加分,同时,在安排耕地保护相关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安排交易。
(四)严格监督管理。市、县要严格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应剥尽剥,规范做好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存放,引导提升耕作层的利用效率。同时,要防范风险,对以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行盗采、取土之实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时,要积极与规划、建设、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工作相衔接,探索建立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上传剥离信息和利用需求,提高利用效率,节约运输成本。各地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宣传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要求,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保护的浓厚氛围。要善于总结推广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