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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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1 年 7 月 27 日印发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年版)》(皖财购〔2021〕672 号)以及 2022 年 11 月 21 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码的通知》(皖财购〔2022〕1193 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4 16:25来源: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1 年 7 月 27 日印发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年版)》(皖财购〔2021〕672 号)以及 2022 年 11 月 21 日印发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码的通知》(皖财购〔2022〕1193 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适用范围

备注


             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不包括车辆、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


4

网络设备

A02010200




5

复印机

A02020100


电子卖场


6

投影仪

A02020200


电子卖场


7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电子卖场


8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9

A3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电子卖场


10

A3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电子卖场


11

A4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电子卖场


12

A4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电子卖场


13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14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电子卖场


15

扫描仪

A02021118


电子卖场


16

碎纸机

A02021301


电子卖场


17

乘用车

A02030500


框架协议采购(含新能源车、不含改装车 


18

专用车辆

A02030600




19

电梯

A02051227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电梯

20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21

空调机

A02061804


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

22

图书

A04010000


仅包含馆藏图书和中小学免费书籍、课本 

23

家具

A05010000



24

被服

A05030300



25

复印纸

A05040101




26

基础软件

A08060301




服务类

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其中:框架协议采购年度累计达30万元


27

软件开发服务

C16010000



28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16020000



29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30

运行维护服务

C16070000



31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32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驻肥单位

仅包含机动车保险服务,使用框架协议采购

33

资产评估服务

C20020700

驻肥单位

框架协议采购

34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35

展览服务

C22020000



36

审计服务

C23030000

驻肥单位

框架协议采购

37

印刷服务

C23090100


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含出版服务)

38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驻肥单位

车辆租赁:框架协议采购

39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驻肥单位

框架协议采购

40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驻肥单位

框架协议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支持残疾人企业及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分散采购项目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及其服务类项目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驻肥单位车辆及其服务(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市级单位和驻肥以外的省级单位可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也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除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外,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省级非驻肥单位可执行所在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七)中央驻皖单位采购项目

中央驻皖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六、实施时间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目录及标准实施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