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投资财政评审参审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防范评审风险,规范参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执业行为,根据《铜陵市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参审机构,参审机构包括造价咨询机构 (以下称供应商)。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供应商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业务的监督与管理,按照“顺序轮转、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组 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对涉及 国家秘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入围供应商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客观、透明”原 则,采取逐项考核、年度综合加权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评审费用和项目分配挂钩。
第二章 供应商的选择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供应商的选取采取顺序轮候的方式,由评审中心采取公开抽签确定入围供应商轮候顺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第六条 供应商接受任务时,由评审中心与其签订《投资项目委 托评审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评审范围与时间;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费用计算标准及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委托范围、内容、要求
第七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部委托供应商评审。
第八条 委托评审内容 :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的概算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以及相关指标进行审 查;
(五)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评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 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增(减)原因、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聘请第三方进行再复核。在复核过程中, 供应商应及时提供该项目的审核资料。
第九条 委托评审要求
(一)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对其所提供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对所提供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已承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审核预算的供应商不得 参与该项目的委托评审。供应商及有关人员与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为承包方就委托项目提供过造价服务、评审人员与委托项目主管以上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情形,供应商及评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评审。
(三)供应商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服务,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评审中心审定备案。服务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经财政 部门同意。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取消参审资格。
(四)供应商必须从评审中心获取项目评审资料,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承办业务人员应认真检查委托方提供的评审资料,对评审资料不合格、不齐全或需增补评审相关资料的,应当日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协调并要求补充完善资料,转交给供应商。
(五)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有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应主动与评审中心及时沟通,评审项目有关工作协调会必须有书面记录。
(六)供应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审核期限自评审中心与供应商签订《投资项目委托评审合同》之日起,估算 500 万元以下的在 5 个工作日内、500 万元以上的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缩短评审时间及时出具审核报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书面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并告知建设单位,但最长不能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七)供应商内部应当建立评审质量内控制度,采取初审、复审、 技术负责人审核的三级审查制度。
(八)认真保管评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和记录评审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移交财政部门归档。
(九)供应商参与项目评审时,应向评审中心提供初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由评审中心组织会商调整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书。
(十)按要求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考核
第十条 项目考核由财政监督局、对口责任科室及评审中心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参审事项完成后,评审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对供应商的人员素质及组织管理、评审工作效率、评审工作质 量、职业道德及廉政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作出优、良、合格、差评 级,其中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80-89 为良好,60-79 为合 格,59 分及以下为差(具体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表:铜陵市财政局 参审机构项目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参审费用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一年内二次拒绝接受评审任务的供应商,不再委托参 审任务,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评审中心将对其扣减全部参审费用、取消供应商入围资格等方式处罚,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一)违反合同约定;
(二)歪曲客观事实,提供虚假评审结果;
(三)未经允许私自透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四)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在建设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财经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复核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年底或年初随机抽取不超过 15%的项目,聘请第三方进行再复核。评审中心组织初审、复核单位进行会商,对项目预算逐条编审后并经财政部门所确定的预算金额误差率超过 5%或完整性出现重大偏差的,该项目考核评分为零,不支付初审费用,并轮空一次后排到该轮次排序的末尾。
第六章 委托付费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供应商进行评审的,按“谁委托, 谁付费”原则,财政部门核定后据实支付评审费用。费用含食宿、差旅等费用,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付清。
(一)基本参审费。按项目送审金额计算劳务费用,付费基准在1000 万元以下的按1000万元计算,1000万以上的累进计算。付费总额超过 30 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 ①1000 万以下(含 1000 万,下同)的,付费 7000 元; ②1000—5000 万元,按 0.3‰计算; ③5000—20000 万元,按 0.1‰计算; ④20000—100000 万元,按 0.05‰计算; ⑤100000—300000 万元,按 0.03‰计算; ⑥300000 万元以上的,按 0.02‰计算。付费标准为按项目送审金额计算劳务费用,同时按核减额标准的 20%支付给项目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的财政评审供应商作为奖励费用。
(二)参审费用的支付及调整。参审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按考核情况调整参审费用(实付参审费用=基本参审费×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90 分以上(含 90 分)调整系数为 100%;85-89 分调整系数为 95%;80-84 分调整系数为 90%;60-79 分调整系数为得分等值;60 分以下调整系数为 0,不参与下一轮顺序轮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