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为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管理,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
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以下简称“调剂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调剂收益为指标转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调剂方式包括竞争方式或协议方式。指标调剂收益总价款不得低于相应数量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与指标调剂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之和。
二、强化预算管理
调剂收益收支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调剂收益征收时,缴入指标出让人同级国库,填列110090299“其他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时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根据具体用途填列相应科目。指标调剂过程中形成的违约金、利息等资金,纳入调剂收益收支管理。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三、规范使用管理
调剂收益主要由相关政府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同时,依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相关支出预算编制,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统筹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调剂收益已缴入各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等专户中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填列110090299“其他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同级国库。调剂收益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地方,可一次性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也可在2025年底前分年度逐步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于暂留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调剂收益,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征收,暂列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2026年起,调剂收益一律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剂收益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应认真梳理本通知执行情况,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其中:各县(市、区)情况由各市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