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通知如下:
一、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不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确定工程造价;定额调整系数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采用《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8〕4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
1、各计价定额调整系数仍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按10%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执行(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规定。
3、工程造价按9%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以取用(合造价〔2018〕4号)文中10%税率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 0.9985系数确定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2019年 4月 1日起执行。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