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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白姜保护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铜政〔2021〕32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铜政〔2021〕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白姜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铜陵白姜种质资源和品牌,弘扬传承铜陵白姜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的栽培、加工和经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铜陵白姜,是指在铜陵白姜原产地内,使用铜陵当地原生白姜品种,栽培、加工的白姜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铜陵白姜原产地,是指原国家质监总局2009年第103号公告批准的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由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铜陵白姜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市场监管、商务、文旅、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经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铜陵白姜保护工作。
第四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铜陵白姜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原产地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铜陵白姜历史文化宣传等方面予以政策、资金支持。
第五条 铜陵市白姜研究会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铜陵白姜的保护。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铜陵市白姜研究会办理有关铜陵白姜保护的面积核查、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铜陵白姜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铜陵白姜产地和品牌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产地保护
第七条 实行铜陵白姜原产地保护。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其规划应与铜陵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铜陵白姜保护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统一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第九条 在铜陵白姜原产地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铜陵白姜保护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条 依法批准在铜陵白姜原产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铜陵白姜原产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铜陵白姜原产地的行为:
(一)向铜陵白姜原产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二)违法违规在铜陵白姜保护区建坟、取土、采矿、挖砂、开挖池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三章 种质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用于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鼓励扶持姜种提纯复壮、选育更新保存与推广。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对铜陵白姜种质资源开展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三条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铜陵白姜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铜陵白姜历史文化的宣传,加强对铜陵白姜制作技艺和遗存、遗迹、重要场所的保护,深入挖掘、整理、传播铜陵白姜文化。
鼓励扶持中华白姜文化园等场所开展白姜文化相关活动,加强对姜阁等遗存遗迹的修缮保护,资助和鼓励姜阁孵种等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铜陵白姜品牌建设。对获得专利授权、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和引导。
第十六条 铜陵白姜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铜陵白姜”证明商标,生产企业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
(二)在标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证明商标的白姜中掺杂其他品种生姜或将其他品种生姜冒充铜陵白姜;
(三)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与“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使购买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铜陵白姜”;
(二)侵犯“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专营或者连锁经营铜陵白姜,推行栽培、加工、营销、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扩大铜陵白姜品牌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铜陵白姜原产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铜陵白姜产业发展规划,创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在涉农项目上重点支持铜陵白姜标准化生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技术培训、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有机肥栽培等公益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铜陵白姜栽培的技术指导,加强对铜陵白姜栽培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适时核查铜陵白姜原产地内白姜栽培情况。
禁止在铜陵白姜栽培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投入品。
第二十二条 铜陵白姜企业应当按照铜陵白姜及其制品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经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铜陵白姜及其制品质量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铜陵白姜及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