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名称与章程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 办学投入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第六章 培训场所
第二十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开展培训的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培训,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办。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第二十二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置防卫器械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第七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人员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 名教学教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学教研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学教研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八章 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第九章 审批登记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训机构或培训点(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按新增一个培训机构程序进行审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信息公开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核准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章 收费和退费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正规税务票据,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三十九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部门投诉;
4.根据与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资金监管
第四十条 培训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体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预收费以银行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本设置标准出台后,培训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经备案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第四十二条 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供确认同意信息等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根据相关监管协议约定,将相应资金拨付至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培训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也可按照比例进行资金拨付:在课程培训开课前,可预支不超过相应课程培训费总额的30%;授课一个月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用于确保培训机构课程培训顺利开展。相应课程结束后,学员本期培训费余额不纳入监管范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选择拨付方式。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由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应当符合《铜陵市加强体育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铜陵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体育类培训机构流程
(一)提交申请。体育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前,须先至所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设置标准,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举办人《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加盖公章);
2.新设立的需领取《同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告知函》,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转登记的需提供原有营业执照;
3.《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
5、《培训机构章程》
6、《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健康证明、资格证,填写《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
8、办学投入验资证明
9、填写《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上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10、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11、场地合法产权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12、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13、按要求需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材料;
1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不从事无需提供);
(二)部门受理。体育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受理《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和初审资料,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体育行政部门对机构提交的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缺项的要及时通知机构进行材料补交。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开展实地核验,对于核验不通过的机构,现场说明原因。审核通过后,下发《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四)登记注册。机构持《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可提交市场监管局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五)公示。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体育行政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做出“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或者““审核不通过,不符合设置标准”审批结论,完成《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法人登记。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以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七)备案办结。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
附件:
1.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申请登记表
2.铜陵市体育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6.办结通知书
附件1
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员 | (人) | 教学研究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 (人)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股东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举办者联系人 | ||||
体育类 | □一般 □ 高危(如潜水、游泳、攀岩、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等项目) | 姓名 | |||
电话 | (办公/手机) | ||||
设立项目: | 邮箱 | ||||
微信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材料审核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现场审核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公示情况 | 经办签字: 年 月 日 |
行政审批决定 |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登记备案情况 | |
批准文件记录 | (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 |
附件2
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3
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教材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4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 工作日,
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 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教学教 研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学 龄 前 儿 童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中 小 学 生 □高 中 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核准机关意见 | ||
体育类 | □一般 £高危(如潜水、 游泳、攀岩、高山滑雪、自由 式滑雪、单板滑雪等项目) |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
设立项目: |
备注:此核准书有效期 3 年
附件6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铜陵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