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栏目:税务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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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002986299/202309-00007信息分类:财税优惠事项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税收政策,增值税
名  称: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生成日期:2023-09-03 17:26:30关 键 词: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浏览次数:42
有效性:有效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3 17:26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责任编辑: 冯舟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